在交城县高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与有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吕梁市中院依据山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程某、刘某、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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